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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TAIPEI

民國99年9月20日啟用 2:3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解說
市旗中將市徽的文字部份與圖案部份分離,分置旗幟的左、右。臺北市政府對市徽的解釋為:「市民主義-市民參與的城市;新座標城市-強化國際競爭力;成長管理、多核心發展-建造一永續發展的城市;新市府運動-廉潔、效率、便民」。
標準色彩
| 紅 | 黃 | 綠 | 藍 | 黑 | 灰 | |
| CMYK | 0-100-100-0 | 0-10-100-0 | 70-0-100-0 | 100-70-0-0 | 0-0-0-100 | 0-0-0-70 |
| Pantone | 485C | 116C | 361C | 661C | Process Black | Cool Gray 10C |
由來
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發布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辦法,訂定了藍白條紋的市旗與梅花形狀的市徽。
民國70年10月19日至99年9月20日的市旗 2:3 [Tai
Yu-liang]
民國七十九年,臺北市行政區由十六區調整為十二區,同時由教育局修正市旗市徽,卻被市議會以市旗市徽相關業務應移由民政局主管為由退回,繼續使用原本的市旗。
民國八十五年,市政府認為原市旗市徽已不合時宜,舉行更新市徽的票選活動,選出張維懿小姐設計的北字形市徽,但因為尚未獲得市議會通過,於是先以市政府府徽之名義使用。市政府後來也使用一面由府徽圖案變化而成的旗幟,與國旗、市旗共同懸掛於市政府正門上方的旗桿。
臺北市政府府徽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府徽圖案的旗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由於府徽的英文字樣 TAIPEI 中間的 I 是與圖案中的綠色條狀圖案共同使用,常造成民眾誤會拼字錯誤,於是市政府後來修改為使用完整的 TAIPEI 字樣,府徽旗幟也可能在此時一同修改。
修改後的府徽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府徽廣泛使用十餘年後,已成為最常用代表臺北市的標誌,於是市政府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將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辦法修正為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的同時將府徽訂定為市徽以求符合現況,府徽圖案的旗幟也被訂定為市旗,市旗市徽正式獲得更新。
民國99年9月20日啟用至今的市旗
舊市旗

舊市旗以十六條淺藍色與白色相間的橫線為底,代表臺北市當時的十六個區:北投、木柵、大同、大安、內湖、南港、龍山、古亭、建成、景美、中山、城中、士林、雙園、松山、延平。市旗中央置市徽,市徽以梅花外形表示屬於中華民國,當中的圓形為陰陽一體的「北」「市」二字,紅色的陽文顯示「北」字,白色的陰文顯示「市」字。
錯體市旗
〔Tai Yu-liang〕
有時可見到藍白橫線僅有十五條的錯體版本市旗,可能是最下方的白色橫條容易被忽略所致。
市旗相關法規
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第三條
本市市徽以毛筆寫意手法寫出北字,簡明顯示本市,其式如下:
一 顏色由左至右分別為紅、 黃、綠、藍四色。
二 下方置黑字TAIPEI及灰字臺北字樣。
第四條
本市市旗旗式,以白底為主,市徽置於旗面右側,其式如下:
一 旗面之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 TAIPEI臺北字樣各以黑字及灰字置於旗面左下側。
三 TAIPEI尾端置於旗面橫寬二分之一與縱高之六分之一處。
四 TAIPEI距離左側為一字母高,TAIPEI與臺北字樣維持固定比例。
第五條
市徽、市旗應依前二條及附表規定以電子檔案完稿製作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第六條
使用市徽、市旗,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市徽、市旗應設置於顯著、雅觀及大方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有汙損、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二 不得擅自更改市徽、市旗之樣式、用於商業營利、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不莊嚴之用品。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臺北市市徽市旗設置辦法(民國70月10月19日至99年9月20日)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徽外作梅花五瓣,內由「北」「市」二字組成,簡明顯示中華民國臺北市,其式如左:
一 梅花之內以白色為底,梅花五瓣及「北」字為紅色。
二 用陽文顯示「北」字,陰文顯示「市」字,陰陽互為一體。
第三條
本市市旗旗式,以淺藍與白色相間橫線為底,市徽居中,其式如左:
一 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 市徽位於旗面中央,其垂直長度與旗面縱邊長度為七與十之比。
三 市徽外置十六條淺藍與白色相間橫線,意含十六行政區,各橫線垂直長度各占旗面縱邊長度十六分之一。
第四條
市徽、市旗之製作,除依照前二條規定外,並依後附市徽市旗製作方法說明圖所訂尺度比例,但得依實際需要放大或縮小。
第五條
使用市徽、市旗,應安置於顯著、雅觀、大方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有汙損、褻瀆及不敬之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5 日 G L O B A L F L A G 全球旗幟 全球視野 全民認識世界國旗 |